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意见》指出,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意见》要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5000元。
《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购物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非记名卡不可挂失。
近年来,在超市、电信、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洗染、餐饮等服务领域,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从2008年至今,多用途卡资和信商通卡,在全国各地商通卡办理时,已经实施实名制登记,凡办理商通卡的经办人,均出示有效份证件;目前电商平台的购物卡火爆销售中,如单用途预付卡,办理京东卡(京东E卡/京东e卡)页面购买京东卡时,必须证件号输入的方可购买;其他福利平台,如京e通卡,也陆续执行购买京e通卡时实名登记的业务流程。